《办法》不分章、节,共计20条。
一是明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内容。第1条至第4条,共计4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及基本原则。《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线上线下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办法》明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导监管、展会主办方具体负责、参展方诚信自律、行业协会支持参与、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原则。
二是明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各方职责。第5条至第10条,共计6条,规定了管理部门、展会主办方、参展方以及知识产权工作站的职责。《办法》明确展会主办方应以数据库、目录清单或其他形式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示制度,应当将知识产权投诉途径、投诉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布。《办法》规定举办时间在3日及以上,且展会属于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或展出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或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展会主办方应当在展会现场设置知识产权工作站。
三是明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第11条至第18条,共计8条,规定了纠纷解决机制、投诉材料的要求、不予受理条件及处理措施等内容。《办法》规定向知识产权工作站提出投诉的,应当提供投诉申请书、有效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及权利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必要证明材料。知识产权工作站对投诉材料不真实、投诉材料不齐全且未按要求补充齐全、投诉材料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充的,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投诉人。《办法》明确了申诉制度,展会主办方做出撤展处理后,被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证明自己不侵权的,由被投诉人向展会主办方提交重新确认不侵权的申请,并由展会主办方重新调查处理。经过调查认为不构成侵权的,展会主办方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允许不构成侵权的展品继续展出。
四是其他内容。第19条至第20条,共计2条,规定了材料归档制度及《办法》的施行日期及试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