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判断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必要技术特征?
当某一技术特征(以下简称技术特征A)涉及到技术方案描述的完整与否时,
1.如果其与发明点相关,那么该技术特征是需要写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
2.如果其与发明点不相关,但是其与技术方案完整与否相关,此时是否应该将其写入权利要求中,需进行如下判断:该技术特征是否是申请文件中每一个实施例中都包括的技术特征,
(2.1)如果不是,则可印证得到该技术特征不是组成完整技术方案必不可少的,不包括该技术特征A的方案也是完整成立的,因此其可不用写入权利要求中;
(2.2)如果是,该技术特征是每一个实施例中都包括的,继续进行如下判断:不包括该技术特征的产品或方法在现在技术中是否存在
(2.2.1)不存在,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分析,在现有技术中不包括该技术特征的产品或者方法并不存在,即只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分析技术方案的完整性时,即便权利要求中没有写入该技术特征,也会自然而然想到方案中是包括技术特征A的,因此其可不用写入权利要求中;
(2.2.2)存在,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分析,在现有技术中既存在包含技术特征A的方案,又存在不包含技术特征A的方案,只是本申请中,只有包括技术特征A的方案才能适用,那么其必须写入权利要求中,以明确权利主张的范围。
对必要技术特征的法律解释:
专利法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审查指南,“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审查指南,“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根据审查指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2)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 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